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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外保内贷”的银行业务流程及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 2025-01-20 04:41:51

外保内贷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模式。

从商业银行角度,主要需考虑融资用途、融资成本、还款来源以及担保品。近年来,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业务逐步成为银行和企业竞相追逐的热门产品。从近期的外汇处罚案例来看,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逐步成为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使得当前各家银行介入内保外贷业务都比较审慎。很多银行和企业转向外保内贷业务。



一、外保内贷定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9号文”),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操作模式即注册地在境外的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权人书面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在该担保下,债权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表现形式有三种:


  • 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
  • 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
  • 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要通过银行的尽职审核就可以办理。


在境外境内利差空间明显的情况下,外保内贷业务成为跨境套利的合法通道。


二、外保内贷业务流程



外管局对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1、担保合同的签订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前述资格要求后,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2、担保合同签约登记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管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3、担保履约款的收取


经外管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29号文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中,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4、担保履约款的购汇/结汇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管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管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管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管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管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5、担保合同履约外债登记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管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三、外保内贷的风险分析



对于银行来说,这些出于非真实交易意图的外保内贷业务都具有潜在的业务风险:如果出于套利目的,势必会引起信贷资金的空转;如果是虚构交易背景故意制造违约,达到资金履约入境的目的,则可能沦为非法资金跨境洗钱的通道。由此看来,跨境担保业务看似是一种低风险有保障的高收益业务,实则是一种高危业务品种。


一方面,其对银行的业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能力要求。对于没有实力把握境内外法律、合规风险的银行来说,盲目介入此类业务则可能因无法跨境索赔造成资金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跨境担保业务比普通外汇业务具有更高的外汇合规风险。在跨境担保履约方面,任何履约行为都将成为监管机构获得业务合规风险线索的来源之一。如果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尽职审查缺位,可能导致境内银行跨境担保履约率爆表,并将招致外汇监管部门的重点核查,不但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处罚,还会损害自身的市场声誉。


(一)法律适用及裁判执行风险


外保内贷业务中,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会涉及境内外法律适用问题,即对于“外保”适用何种法律判断及效力,对于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适用何种法律以推定对该事项的处理方法等。同时,在本业务中如发生纠纷,会涉及境外诉讼或仲裁,以及争议裁判结果的跨境执行问题。如商业银行处置不当,则有败诉风险或难以执行的风险。


(二)主体不适格风险


当事人主体资格需满足法律法规对一般性的借款和担保行为主体的资质要求,外管局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说明中,也说明了针对业务主体的监管思路,即对外保内贷要进行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三)法律文件瑕疵风险


法律文本的完备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债权安全。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重要条款的缺失或者存在有碍于商业银行行使权利的条款,或是存在不合理加重商业银行责任义务的条款等情形,都将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


四、外保内贷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



(一)妥善判断和选择适用法律


在相关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准据法。对于外保内贷业务,应避免选择陌生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尽量选择中国国内法律。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担保人所在地法律,选择适用中国法是否为有效的法律选择,并请担保人注册地当地律师就此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二)确保业务主体及担保标的物适格


在三方模式外保内贷下,担保提供人为境外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本国法确定。由于中国机构不具有根据外国法进行法律判断的资格和能力,故法律审查时应委托担保人所在地律师,就担保人根据当地法律,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提供担保以及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如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特定关系,应查明当地法律,以确定当地法律对存在特定关系的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担保程序是否具有特殊要求,如提供担保,是否需经特定程序。


(三)完善担保合同条款


外保内贷业务项下,担保合同是商业银行实现担保权利的基础法律文件,应着重关注以下风险点:


1.合同的必备要素和核心条款不应缺少,包括:清晰描述了担保合同依据的基础交易、担保人第一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等特征,由担保人承担与主合同债务人顺序相同的第一付款责任,降低追偿成本。


2.要准确约定主债务范围,确保相关担保能充分覆盖银行融资风险,特别是应对担保范围包括有关追偿成本作出明确约定。


3.索偿程序、相关文件及其送达的约定要简明清晰,充分体现程序便捷化原则,并对索偿单据等证明违约文件加以明确约定,确认无妨碍银行实现担保权利的限制性程序条款。


4.明确约定担保财产处置方式,注意对于担保存续期间发生抵质押财产价值波动、毁损灭失、不当处置等情形,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有利于维护银行担保权益的安排。


5.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可无条件转让担保权利,从而丰富担保权益的实现方式,便于银行根据情况转让相关信贷资产。


6.明确约定担保人违约责任,促使其能够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同时还应关注合同中对担保人的责任豁免机制是否存在不利于担保权人权益的约定等。


(四)确保担保手续的合法有效性


担保合同签署后,境外担保人还需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要求程序,办妥相应担保手续,才能使担保措施有效设立。为最大程度保护银行权益,应严格落实授信审批批复,要求担保的有效设立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


1.要调查了解担保人是否已完成对外提供担保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当地法律及担保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决议机构对外担保的表决程序。


2.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授权人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有效授权。


3.审查境外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履行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如当地法规有此类要求,在担保合同签约前,应要求担保人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的报批、报备手续,并提供相应手续已办妥的证明文件。


4.了解担保人、担保财产所在地法律对担保登记手续的具体规定,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担保登记手续。一般而言,抵押、质押担保属物权性质,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按当地法律规定在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对于保证担保,如果当地法律要求将担保合同登记备案的,亦应遵循其规定。


5.境外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时,还应根据担保人所在地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要求担保人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在担保合同中约定银行认可的担保办妥的证明文件,特别注意一些担保合同仅要求担保人的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声明书、承诺书作为担保措施已落实的证明。


写在后面的话:

外保内贷在目前市场中逐步流行起来,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有实际的需求。银行如何在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该业务,其流程及风控尤其重要。